113-2各類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線上資料繳交注意事項
113-2各類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線上資料繳交注意事項
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線上開放期限:113.12.01至114.02.17
就學貸款線上開放期限:114.01.15至114.02.17
壹、各類學雜費減免【含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減免:
(一) 各類學雜費減免:
1.低收入戶學生(須持有鄉鎮區市公所之低收入戶證明) 2.現役軍人子女3.軍公教遺族子女(卹內及卹滿)4.中低收入戶學生
(須持有鄉鎮區市公所之中低收入戶證明)5.身心障礙學生/子女(須持有手冊正本証明) 6.原住民學生 7.特殊境遇家庭之子
女(須持有鄉鎮區市公所之特境證明)。
(二)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1/2):
1.學士班(含四技、二技)及副學士班(含二專)學生。
2.有弱勢助學補助資格者,可再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
(三) 下列資格者,擇一擇優申請減免:
1.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2.身心障礙學生/子女3.現役軍人子女4.軍公教遺族子女(卹內及卹滿) 5.原住民學生 6.特殊境
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四) 不申請校內任何補助者,請點選【不申請校內減免補助】。
二、線上登錄操作說明:
(一)113-2學期符合以上資格之同學(含第一次辦理減免) 請進入學校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各項減
免與補助申請,同時將資料以PDF或圖檔傳送至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如附件:減免上傳流程圖)。
(二)【減免後註冊單】於【113-1學期最後一週】開始自行列印(如附件: 減免上傳流程圖)。
(三)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線上登錄操作說明:
(四)113-2學期符合資格之同學,請進入學校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點選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不用上傳附件)。不申請校內任何補助者,請點選【不申請校內減免補助】。
貳、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一、同時辦理減免及貸款者,務必先辦理 完 「 減免 」 再 至 台灣 銀行辦理就學貸款手續。
二、線上登錄操作說明:銀行給的「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學校存執聯及租賃契約書(有貸校外住宿費者)」以 PDF或圖檔傳送(請勿
加密), 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 上傳就貸檔案(如附件:就貸上傳流程圖) 。
三、提醒說明:當學期已向承貸銀行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於銀行撥款予學校 之前,學生如有休學或退學等情事 承貸銀行將不撥付休退學生貸款。
叁、其他注意事項: (不適用弱勢助學)
一、延修生、重補修生、暑修生不得辦理減免(除本身為身障學生)。
二、各項減免補助只能【擇一擇優】申請(請參考附件-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說明)。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碩士生不得申請。
五、換完註冊單不代表減免或貸款完成,資料不齊全或未繳費者視同減免或貸款資料未完成,減免或貸款資料未完成無法送件將影響減免或貸款身分
(取消資格,補繳差額)。
六、請同學留意【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注意【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查看附件)】及【上傳就貸檔案(收件狀態) 】區是否有【待補件】字樣,如
有請排除,排除後減免或貸款才算完成。
七、減免申請書內的【切結書】家長與學生簽名都需要【親簽(不得用打字的)】。
八、要能在【113-1學期最後一週】印註冊單者,線上資料一定要在113.12.25傳送完成(資料須完整),如未能在這時間完成者,請在線上傳送完成(資料
須完整)後【3-5天】後再印註冊單。
九、各類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程序,請於113-2學期【註冊日前】完成。
十、戶籍謄本 含詳細紀事 須 113年12月以後的始有效。
十一、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資料,上傳時請勿加密,避免無法審核。
十二、從112-2開始【外籍生及碩士生除外】,要能產生【註冊單】都須先完成【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我要申請減免】→點選身分,如沒有其他特
別身分至少有【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不用上傳附件)可點選,但如果要申請外面的【公務人員子教育補助.勞工失業子女補助..等】學校系統身分請
點選【不申請校內減免補助】。
十三、依教育部函說明【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實施要點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
漁民,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得申請就學獎勵金。但獲得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定額
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者,不在此限】。因應農業部上開獎勵金請領規定自112-2學期起 放寬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
十四、各類學雜費減免補助相關規定依教育部修訂調整。
十五、為維護同學自身的權益,請同學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以上如有疑問日間部請洽生活輔導組08-7799821分機:8215/8222/8221、進修部8614林教官。
★教育部函釋略以,學生申貸校外住宿貸款時,學校應審視其 [租賃契約]並確認所需申貸金額,避免增加學生還款負擔(112-2開始有貸校外住宿費者須多附租賃契約)
一、依該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30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釋略以,就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減輕籌措就學費用之負擔,就法 規所定之申貸範圍及項目所實際支出費用給予貸款協助,爰此學生如有校外租
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學校基於協助學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得逾本校住校宿舍
費之最高12000元為限),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
三、如有疑問,可洽生輔組就學貸款承辦人(日間部:分機8215進修部:分機8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