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線上資料繳交注意事項
113-1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線上資料繳交注意事項
※學雜費減免及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線上開放期限:113.06.01至113.09.09
※就學貸款線上開放期限:113.08.01至113.09.09
※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減免:
(一)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持有鄉鎮區市公所之低收入戶證明)
(二)身心障礙學生/子女(須持有手冊正本証明)
(三)現役軍人子女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卹內及卹滿)
(五)原住民學生
(六)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七)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碩士生不得申請)
(八)如已使用過減免或申請其他部門補助,請點選「不申請校內減免補助」
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免上傳資料):
(一)學士班(含四技、二技)及副學士班(含二專)學生。
(二)有弱勢助學補助資格者,可再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
(三)下列資格者,擇一擇優申請減免:
1.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2.身心障礙學生/子女3.現役軍人子女4.軍公教遺族子女(卹內及卹滿)
5.原住民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三、如果要申請校外【公務人員子教育補助.勞工失業子女補助..等】,學校系統身分請點選【不申請校內減
免補助】(免上傳資料)。
四、線上登錄操作說明:
(一)113-1學期符合以上資格之同學(含第一次辦理減免) 請進入學校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
統→學務系統→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同時將資料以PDF或圖檔傳送至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附件:減
免上傳流程圖)。「減免後註冊單」於「112-2學期最後一週」開始自行列印(附件: 減免上傳流程圖)。
(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不申請校內任何補助者,線上登錄操作說明:
113-1學期符合資格之同學,請進入學校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各項減免
與補助申請,點選【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或不申請校內任何補助(不用上傳附件)。
五、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一)同時辦理減免及貸款者,務必先辦理完「減免」再至台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手續。
(二)線上登錄操作說明:銀行給的「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學校存執聯及租賃契約書(有貸校外住宿費者)」以 PDF
或圖檔傳送,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上傳就貸檔案(附件: 就貸上傳流
程圖) 。
六、提醒說明:當學期已向承貸銀行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於銀行撥款予學校之前,學生如有休學或 退學等
情事承貸銀行將不撥付休退學生貸款。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不適用弱勢助學)
(一)延修生、重補修生、暑修生不得辦理減免(除本身為身障學生)。
(二)各項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可於開學後至10/18日前用【紙本再】申請【弱勢助學】補助。
(五)換完註冊單不代表減免或貸款完成,資料不齊全或未繳費者視同減免或貸款作業未完成,如無法送件將
影響減免或貸款身分(取消資格,補繳差額)。
(六)請同學留意「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注意「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查看附件)」及「上傳就貸檔案(收
件狀態) 」區是否有「補件」字樣,如有請排除,排除後減免或貸款才算完成。
(七)減免申請書內的切結書學生簽名處請親簽(不得用打字的)。
(八)目前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身分者不用填寫申請書,另外申請上列1-6資格者,須填寫【減免申請書】。
(九)要能在「112-2學期最後一週」印註冊單者,線上資料一定要在12/22傳送完成(資料須完整),如未能
在這時間完成者,請在線上傳送完成(資料須完整)後3天後再印註冊單。
(十)其他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程序,請於113-1學期『註冊日前』完成。
(十一)戶籍謄本 含詳細紀事須113年6月以後的。
(十二)從112學年度起有申請【弱勢助學補助】者,可再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
(十三)依教育部函說明【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實施要點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
教育或其他補助者,得申請就學獎勵金。但獲得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
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者,不在此限】。因應農業部上開獎勵金請領規定自112-2學期起
放寬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
(十四)為維護同學自身的權益,請同學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以上如有疑問請洽進修部學務組08-7799821分機:8614林教官
※教育部函釋略以,學生申貸校外住宿貸款時,學校應審視其 [租賃契約]並確認所需申貸金額,避免增加學
生還款負擔(112-2開始有貸校外住宿費者須多附租賃契約)
一、依該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30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釋略以,就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減輕籌措就學費用之負擔,就法 規所定之申貸範圍及項目所
實際支出費用給予貸款協助,爰此學生如有校外租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學校基於協助學
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得逾本校住校宿舍費
之最高12000元為限),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