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新生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線上資料繳交注意事項
115-1新生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線上資料繳交注意事項
※學雜費減免及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線上開放期限:115.06.01至115.09.14
※就學貸款線上開放期限:115.08.01至115.09.14
各類學雜費減免及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學分學雜費減免:
(一)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全額)/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60%)(須持有鄉鎮區市公所之低收入戶證明)
(二)身心障礙學生/子女(重度減免全額、中度70%、輕度40%)(須持有手冊正本証明)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類減免-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三)現役軍人子女(減免30%)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卹內及卹滿)(全公費減免全額、半公費減免50%)
(五)原住民學生(減免90%)
(六)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減免60%)(須持有鄉鎮區市公所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七)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50%最多不超過17500元)(碩士生不得申請)
(八)如已使用過減免或申請其他部門補助,請點選「不申請校內減免補助」
(九)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二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不得辦理減免。
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免上傳資料):
(一)學士班(含四技、二技)及副學士班(含二專)學生。
(二)有不利處境補助資格者,可申請【不利處境補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
(三)下列資格者,擇一擇優申請減免:
1.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2.身心障礙學生/子女3.現役軍人子女4.軍公教遺族子女(卹內及卹滿) 5.原住民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四)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不得辦理減免。
三、如要申請校外【公務人員子教育補助.退輔會就學補助..等】,學校系統身分請點選【不申請校內減免補助】(免上傳資料)。
四、線上登錄操作說明:
(一)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含碩士)者,請於9/14前線上登錄填寫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料(線上填寫完成後會產生申請書),再將申請書(列印後切結書親簽或電子簽(不可打字))及應繳證明文件 (須繳交證明文件在申請書的最右邊),備齊後掃描成PDF或圖檔(資料須完整清晰),傳送至:新生基本資料登錄系統,網址: (https://www.meiho.edu.tw/p/412-1000-2202.php?Lang=zh-tw)或掃描上方QR-Code進入新生基本資料登錄系統→【學務處】→【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料傳送後請留意傳送處有出現【已收件】及【金額】代表資料完整,請至【其他】→【列印註冊繳費單】列印【新的註冊單】繳費,出現【待補件】會有留言告知資料哪裡有問題,請更正後再傳送一次。
(附件: 減免上傳流程圖)。
(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不申請校內任何補助者,線上登錄操作說明:
115-1學期符合資格之同學,請進入學校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點選【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或不申請校內任何補助(不用上傳附件)。
五、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一)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務必先辦理完「減免」再至台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手續。
(二)線上登錄操作說明:銀行給的「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學校存執聯及租賃契約書(有貸校外住宿費者)」以PDF或圖檔傳送,單一入口網→登錄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學務系統→上傳就貸檔案(附件:就貸上傳流程圖) 。
(三)提醒說明:當學期已向承貸銀行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於銀行撥款到校前學生如有休學或退學等情事承貸銀行將不撥付休退學生貸款。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不適用不利處境助學)
(一)延修生、重補修生、暑修生不得辦理減免(除本身為身障學生)。
(二)各項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類減免-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四)換完註冊單不代表學雜費減免或就學貸款完成,資料不齊全或未繳費者視同學雜費減免或就學貸款作業未完成,如無法依時送件將影響學雜費減免或就學貸款身分(取消資格,補繳差額)。
(五)請同學留意「學生校務線上服務系統」,注意「各項減免與補助申請-(查看附件)」及「上傳就貸檔案(收件狀態) 」區是否有「補件」字樣,如有請排除,排除後學雜費減免或就學貸款才算完成。
(七)減免申請書內的切結書學生簽名處請親簽(不得用打字的)。
(八)目前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身分者不用填寫申請書,另申請上列1-6資格者,須減免申請書需簽名。
(九)為能在「114-2學期最後一週」列印註冊單者,線上資料務必於115.06.07傳送完成(資料須完整),如未能在這時間完成者,請在線上傳送完成(資料須完整)3-5天後再行列印註冊單。
(十)其他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程序,請於115-1學期『註冊日前』完成。
(十一)戶籍謄本 含詳細紀事須115年07月以後始有效。
(十二)有申請【不利處境補助】者,可再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
(十三)依教育部函說明【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實施要點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得申請就學獎勵金。但獲得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者,不在此限】。因應農業部上開獎勵金請領規定自112-2學期起放寬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
(十四)為維護同學自身的權益,請同學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以上如有疑問請洽進修部學務組08-7799821分機:8614林教官
※教育部函釋略以,學生申貸校外住宿貸款時,學校應審視其 [租賃契約]並確認所需申貸金額,避免增加學生還款負擔(112-2開始有貸校外住宿費者須多附租賃契約)
一、依該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30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釋略以,就學貸款係為協助學生減輕籌措就學費用之負擔,就法規所定之申貸範圍及項目所實際支出費用給予貸款協助,爰此學生如有校外租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學校基於協助學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得逾18,000元為限),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

